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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8月31日0时6分,艾震收到了丰巢发来的短信,称即将超过18小时的免费保管期,并附上了超时收费规则。由于正值凌晨不便出门,艾震就这样错过了免费保管期,需要支付1元的保管费。而在艾震看来,丰巢作为运营方,并未在收费前告知收件人相关的收费标准,即双方未达成相关的合同,因此,这样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收件方也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要求。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艾震决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于丰巢快递柜保管规则的了解。在481个样本中,对于是否在收到取件短信时被提示免费保管期,32.54%的受访者表示“未被提示”,37.57%表示“提示了”,29.89%表示“未注意”;对快递柜免费保管时间,40.22%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具体多久”,此外,认为18小时的占24.28%,24小时的占31.88%,更有3.62%认为可免费存放48小时。至于丰巢的收费标准,38.77%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42.75%的受访者通过超时短信提醒才知道。至此,丰巢是否退还1元保管费对艾震而言,有了特别的意义,他决定用诉讼的方式推动快递柜保管规则的改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保管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保管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该服务是否收费、在何种情况下收费、收费标准如何。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保证消费者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义务。被告在向消费者告知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以确保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在收费开始前将快递取出,但被告向原告首次发送取件码短信时,并未告知保管服务收费规则。
“被告于原告收到取件码短信的次日凌晨,才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快递即将超过免费保管期,超时后将收费。此时距开始收费时点已不足5小时。由于保管费金额较少,让消费者为节省保管费而在凌晨休息时间取快递,不尽合情理,故被告所选择的通知时点明显不当。”承办法官解释道,由于被告在首次通知消费者时有条件一并告知收费事项但并未告知,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履行及时告知消费者有关收费事项的义务,故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注意在今后提供保管服务时提升该项服务水平,及时告知消费者保管服务相关收费规则。
法官进一步说明,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保管费1元,根据原告2022年8月31日与被告沟通时、被告的客服人员同意帮原告现场免费打开快递柜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实际已同意免收该项费用,即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此已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此外,第三人将快件放置于被告快递柜内已经原告事后同意确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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