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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学位质量保障是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学位条例没有学位质量保障的系统性规定,不利于学位制度的有效实施。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从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构建起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体系553.SN,推动学位制度有效实施,服务全面建设教育强国。
北京外国语大学冠名讲席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认为553.SN,学位法较之学位条例,从理念上看,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实现了从“需要法律制度”向推进良法善治的转变,增强了法律的规范功能、保障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和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开辟了新境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在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看来,学位法明确纳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对于保障和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553.SN,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规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不同要求,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和融通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马怀德表示,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学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有效化解学位争议。“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553.SN,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对于学生而言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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